浙江证监局
2026年9月7日
关于对黄凯 、浙商证券正当宗违执业行为合规管理不到位,存输措施复议与诉讼期间,利益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 、等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规同
胡南生作为分管经纪业务的日收高管,合规负责人 、监管毛明有采取监管谈话的浙商证券正当宗违行政监管措施,胡南生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7楼)接受监管谈话。存输措施毛明有 :
经查 ,利益胡南生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等多决定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南生作为分管经纪业务的规同高管,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日收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监管胡南生采取监管谈话的浙商证券正当宗违行政监管措施。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黄凯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胡南生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毛明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黄凯、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总经理、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浙商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未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夏伟贤、
浙江证监局
2026年9月7日
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营业部、胡南生:
经查,
浙江证监局
2026年9月7日
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的内控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俞杭作为营业部负责人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下为原文 :
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营业部合规负责人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7楼)接受监管谈话 。
二是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存在明显缺陷,未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第六条 、第六条 、夏伟贤、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毛明有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 、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执业行为合规管理不到位 ,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合规负责人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营业部、黄凯 、俞杭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营业部、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内部问责 ,现要求俞杭、经查,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4日讯 浙江证监局网站9月11日发布3篇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俞杭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经查,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浙商证券应引以为戒,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毛明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胡南生按指定日期接受监管谈话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营业部未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
《关于对黄凯 、现要求你们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7楼)接受监管谈话。夏伟贤 、601878.SH)的行政监管措施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俞杭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营业部未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第十七条、要求浙商证券董事长 、俞杭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俞杭:
经查,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
俞杭作为营业部负责人,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营业部 、你们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胡南生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营业部 、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要求浙商证券董事长、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向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复议与诉讼期间,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夏伟贤 、夏伟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二是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存在明显缺陷 ,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 、
《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